宁税协发[2016]5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以提高社会知名度创造品牌效应。全区已有部分中小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组建了事务所集团公司,事务所集团化等级管理已提上议事日程,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对原《宁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补充修订有关条款,并经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宁夏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2月15日
宁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2016年1月22日宁夏税协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夏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提高职业素养,优化服务质量,扩大社会影响,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优、做强,更好地为宁夏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税协下发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中税协发【2013】058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并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宁夏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宁夏税协”)根据申请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
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并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
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由地方税协协助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中税协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享有执业信誉。宁夏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按本办法自愿参加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须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末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具有参加认定资格:
(一)在宁夏境内依法成立两年以上并正常开展执业(经营)活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应达到宁夏行业规定标准6人以上(含6人),从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
(三)经营收入额应达到宁夏行业规定标准即上年末经营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四)注册资本金应达到宁夏行业规定标准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第七条 等级事务所应是在全区注册税务师行业中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并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骨干事务所。其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等(见附件1《宁夏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八条 等级考评认定采取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应在90分(含)以上。(注:中税协认定办法为90分)。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认定标准,对考核年度内相关的主要工作情况和指标实行考核,并统一标准扣分。
(一)执业资质,基本分10分。不符合其中1、2、3项的,视问题情节扣减1-3分;年检不合格的不予认定。
(二)经营规模及业绩,基本分10分。符合三项指标的不扣分,其中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认定。
(三)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基本分40分。
1、未按有关要求以非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视问题情节扣减2-5分;
2、未按规定签订合同而开展业务的每项扣减1分;
3、未按规定对鉴证报告进行复核,每份扣减0.5-1分,因鉴证报告质量受到有关部门警告或处罚的扣3-5分;
4、工作底稿不规范的扣减0.5-1分,没有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资料失实的扣减5分;
5、发生违规执业或执业质量受到有关部门惩戒、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扣减3-5分。
(四)内部管理,基本分40分。
1、未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相关保险的,每缺少一人扣5分;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问题的,视具体情节扣5-10分;
3、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提取保管使用执业风险金的,视问题情节扣5-10分;
4、未按有关要求参加中税协、宁夏税协教育培训和远程教育培训的,按未参培比例每缺少10%扣5分;
5、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视问题情节扣2-5分;
6、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年检,报表报送不及时或报表资料有误的,视问题情节扣2-5分;
7、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分,无专人(或兼职)保管的扣1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宁夏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复印件(再次申请,无变化可不提供);
(三)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四)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统计表;
(八)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内部管理制度(再次申请可只提供变化部分的制度);
(十)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3);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宁夏税协负责对申请A级、AA级和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三条 宁夏税协会长专题会对A级、AA级和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宁夏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宁夏税协认定等级事务所达到AAAA级及以上标准的,由宁夏税协按照中税协的相关要求,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税协审定。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宁夏税协对上年度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与当年年检合并进行。宁夏税协向获得AAA级及以下的事务所颁发等级证书和标志牌。凡复查符合等级标准的继续认可,对不符合标准的即取消相应等级称号,收回证书和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宁夏税协对新申报的税务师事务所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七条 已获得等级称号的事务所,如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须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五章 集团化事务所等级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中税协和宁夏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及业绩。
第二十条 申请A级、AA级、AAA级的事务所(总部)的认定材料由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部直接报送宁夏税协审核,分支机构申报认定材料报送总部审核后,再报宁夏税协对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宁夏税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等级标准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宁夏税协等级认定工作,不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任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地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