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提高会员继续教育的质量,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于5月中旬下发了《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途径、时间要求和相关的管理规定。
2013年中税协在对行业继续教育执行的情况进行调研后,对《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中税协发[2013]064号)的规定,《通知》明确,参加省税协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培训时间按24学时计入,超过24学时按实际参训时间确认。具备条件的事务所经批准后,可自行承办脱产培训班。已参加中税协、省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各类面授培训总学时不足72学时的,仍应参加中税协网校学习,补足72学时。
为了便于事务所的各类人员完成继续教育,《通知》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认真落实远程继续教育“管理员”制度,建立“远程教育检查登记上报制度”。每年9月起,管理员每月要对本所参加远程教育继续学习的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远程继续教育学习进度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税协。
据了解,修订后的中税协《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对税务师承担教学工作、发表学术论文及主持或参加经中税协、省税协认可的研讨会等情况,在学时计算方面,均可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