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加强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  2009-4-20 9:52:16  

                              桂树斌  马 勇  张希文
  当前,企业做亏损申报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长亏不倒”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已日益成为税收征管的难点。为了切实分析掌握其亏损原因,查找管理漏洞,制定出有效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质量,本文通过对吴忠市153户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审核,并对其中65户异常申报企业进行重点评估,分析了企业亏损申报的原因,旨在研究加强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吴忠市亏损企业的现状及特点
  2007年,吴忠市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共有153户,占2006年度519户亏损企业的29.47%,其中148户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在2004年、2005年、2006年度分别亏损8275.9万元、9842.51万元、8832.94万元,分别占当年总亏损额的43.82%、41.29%、40.59%。连续亏损企业亏损额占当年亏损总额比重逐年小幅下降,但各年比重仍在五分之二以上。
  从经济性质看:全市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户数比重达到69.28%,亏损额占总亏损额39.54%,为各经济性质企业之首。其次是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从行业分布看:全市连续三年亏损企业中工业企业所占户数比重最高,达到了41.83%。其次是商业,比重为39.87%。工业企业亏损额比重最高,达59.09%,超出户数比重17.26个百分点,其中亏损额最高的是生产水泥、电石、铁合金等产品的高耗能企业,占工业企业亏损总额的46.23%,其亏损比重高出户数比重16.21个百分点。
  从收入规模看:全市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收入在1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共有84户。且以商业企业居多,占总亏损户数的比重为56.94%,但亏损额比重只有15.19%。此外,收入在3千万元到2亿元之间的企业亏损最为严重,共有28户企业,亏损户数比重为18.93%,累计亏损额为17162.41万元,占总亏损额比重为63.68%,亏损额占收入比重为7.12%。
  从亏损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看:全市累计亏损额占注册资本超过60%的企业的户数、收入、亏损额分别为34户、190974.4万元、16624.14万元,分别占连续亏损企业户数、收入、亏损额的23.65%、48.27%、61.68%。企业户数虽少,但收入、亏损额却较高,与经济规律不相符。
  从亏损额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看:全市41.89%的连续亏损企业亏损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虽然在4%以下,但这部分企业的总收入占连续亏损企业收入总额比重较高,达到了64%,相对应的亏损额比重相对较低,不到20%。
  二、亏损企业在税收核算及申报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对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申报前调整。一是未按税法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通过缩短折旧年限、降低残值率或直接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等方法增加折旧。二是超计税工资、“三项费用”列支的工资和“三项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三是未按规定对超计税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二)罚款支出在税前扣除,不进行纳税调整。
  (三)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贷款利息,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四)工业企业成本核算不实的问题比较突出,结转成本随意性大。一是多结转材料成本。二是用白条收据等不合法票据列支成本费用。
  (五)少计收入或部分销售业务不入账,进行账外循环。
  (六)列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
  (七)申报征收人员数据录入错误,使综合征管系统与企业申报数据不符。
  (八)个别企业未将减免流转税作为收入申报纳税或将非免税企业补贴收入计入免税收入。
  三、造成企业税收核算不实、虚假申报纳税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企业纳税意识薄弱,财务核算不真实。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为了少缴或不缴应纳企业所得税,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账或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掩盖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部分亏损企业无纳税调整项目、成本结转接近收入,甚至成本大于收入、费用与收入不配比、累计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等是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有些会计人员素质较低,账务处理不规范。有的财务人员1人兼职多家企业财务工作,部分财务人员甚至为非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了解或了解甚少,使得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统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申报应纳所得税额。特别是个别私营企业的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企业主的意愿做账,明显存在现金交易、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致使企业不能正确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进行税收与会计核算差异的纳税调整,造成大量申报不实。
  (三)税务部门管理力量薄弱,日常监管不到位。目前,基层税务机关配备的所得税管理人员较少,有较高管理素质的人员更少。各基层局综合业务科只有1名专职所得税管理工作人员,个别的还兼做其他工作,分局(所)基本没有专职人员,对所得税管理工作处于应付状态,对企业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尤其年报资料报送不及时,附表内容填写不全,内容审核把关不严、不细。而且日常深入企业巡查少,对亏损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不够,不能将企业申报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统一审查,使申报异常层出不穷。相当一部分税收管理员由于财务知识掌握不够熟练,对所得税的管理、检查仅限于工资、招待费等简单费用项目,不能对核算较为复杂的收入、成本、投资等重要环节进行深入的分析检查,因此对许多企业出现了成本接近于收入,甚至成本大于收入的异常申报现象束手无策,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四)所得税管理方法滞后,跟踪监管不及时。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法是按月(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对所得税的检查、评估一般是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第二年四月以后才组织实施。这时企业上一年纳税的一些数据信息、证据材料以及当时的实际经营情况都已很难或无法掌握,只能就账论账。由于这些以事后管理为主的方法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控企业的全部应税收入,不能监控其经营和核算过程,企业随意调节盈亏,直接造成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大量流失。企业申报的巨大亏损额,不仅会影响当期税收收入,而且还通过以后年度抵缴,给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带来很大的、直接的减收因素。
  (五)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作用不明显。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关联性比较强,政策比较复杂,日常管理中需调用的数据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效率和质量。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进展情况,明显滞后于流转税、出口退税。虽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已经升级换代,模块功能不断强化,但综合模块功能不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收入分析预测等功能还未完全开发利用;系统的数据监控,横向和纵向数据比对功能不足,信息管理应用受到了限制;数据采集质量不高,降低了信息价值利用率,造成信息资源浪费;系统与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衔接,也不利于管理朝着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道路迈进。
  四、加强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考核体系。一是要合理配备征管力量。县级综合业务部门应配备2名以上的所得税管理专门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使税收管理员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所得税管理。二是要突出对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考核。研究制定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考核办法,将所得税漏征漏管情况、纳税评估质量、日常检查情况、重点稽查完成情况、审批事项管理情况等指标作为所得税考核的重点,并将单项考核的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考核和引导,促使各级税务机关统一认识,加强管理。三是要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培训的重点应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法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
  (二)加大对“长亏不倒”企业的税收执法力度。要在做好正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异常申报、长亏不倒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人机结合的选案系统,对稽查工作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曝光的要曝光,建立对偷税企业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使之真正起到对各种偷税行为的威慑作用。
  (三)加大对亏损企业所得税税基控管力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只要积极落实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要求,就抓住了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主动权。首先,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要将有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当年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根据需要对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在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的过程中进行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如实填写申报表。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后,要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扣除限制的项目和各栏目计算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发现错误应及时提醒纳税人改正,并督促纳税人将税款及时入库。其次,要积极发挥中介鉴证作用,不断提高亏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积极引导亏损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亏损鉴证,特别是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等项目以及亏损额较大企业的年度汇缴申报等事项的涉税鉴定;对房地产等所得税核算专业性较强的企业应由中介机构出具成本核算的鉴定报告。第三,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注意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四)构建企业所得税评估体系。要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税前扣除指标体系、利润表评估指标体系、投入产出比、能耗指标,进而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充分运用纳税人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等各种信息数据,综合分析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各项指标的差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征管质量。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信息化管理。增加综合征管软件接口,扩大所得税信息采集面,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增强审核比对功能,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前提下,使软件能够就企业申报的信息与企业历史申报信息以及所处行业相关信息指标对比分析,能够进行不同税种之间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在“一户式”信息中,为日常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提供线索。同时,还应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传递和共享。增加关联企业登记信息,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管好所得税。
  (六)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核定征收工作
  1.申报异常企业的判定及所得税管理。各税务主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结束后,要对辖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年度申报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审核,将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费用率大于销售毛利率、成本收入比变动率大于1.03、费用收入比变动率大于1.03、无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占利润总额10%以上等情形的企业确定为申报异常企业。对于这些企业,应要求其提供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审核鉴证报告或提供有效的足以说明申报异常原因的证据资料和理由,对涉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调整的纳税人均应重新填写申报表进行更正或补充申报;凡不能提供税务代理审核鉴证报告或鉴证报告不能如实反映异常申报真实原因,或纳税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足以说明申报异常原因的证据资料和理由的,列为重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对象。
  2.亏损额较大企业的判定及所得税管理措施。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确定为亏损额较大企业(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条件参数确定本辖区亏损额较大企业)。
  (1)年亏损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20%以上的企业;
  (2)年亏损额达到企业年收入总额10%以上的企业;
  (3)年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对于上述企业,一是应要求企业提供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依据“鉴证报告”进行更正或补充申报;二是凡不能提供税务代理审核鉴证报告的,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纳税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需立案的,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转为核定征收纳税人进行管理。三是进行行业亏损分析。要及时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盈亏状况,对所属行业市场情况较好、行业盈利面较大却亏损的企业,要着重分析,对照该行业正常经营并如实申报纳税企业的经营状况、收入水平、税负水平等指标,找出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
  3.“长亏不倒”企业的判定及所得税管理措施。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持续经营仍然做亏损申报的企业,应确定为“长亏不倒”企业。
  (1)自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起,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申报亏损的;
  (2)累计亏损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
  (3)“资不抵债”的。
  对于这一类型的企业,若连续两年亏损的,实施重点监控。税收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该类企业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市场行情及涉税事项的基本情况,全面分析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利润、利润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纳税相关指标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巡查记录》,为重点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若累计亏损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或“资不抵债”的企业,要求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亏损鉴证报告”或提供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亏损原因、持续亏损而继续生产经营的理由等证据资料。对不能提供合理证明资料、具有说服力理由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
  4.加强和改进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能设立收入明细账,并正确核算收入项目,或能通过实地盘点及其他方法评测出其收入总额,但不能核算出成本费用的;
  (2)能设立成本、费用明细账,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项目,或通过实地调查及其他方法评测出其成本、费用发生额,但不能核算出收入总额的;
  (3)销售毛利率或利润率低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摩托车、家电、手机、药品零售企业;
  (4)销售毛利率或利润率低于同行业正常水平并使用“收购发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对已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在实行定率征收时,必须对不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规定进行细化和量化。对评估或稽查调增的收入在1万元以上且占申报收入的10%以上的企业应定性为不能准确核算收入;调减的成本费用在1万元以上且占申报的成本费用10%以上的企业应定性为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3)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凡新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申请鉴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1)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记账、核算,相关人员配备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2)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3)按规定设立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各项经济业务能够按顺序逐笔进行登记、核算。
  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新办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实地核实,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如发现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作者单位:吴忠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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